2024年企业社保暂缓缴费规定如下:
1、企业缓缴到期后,补缴时限从2024年6月之前补缴到位,延长至2024年底前补缴到位。补缴方式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3、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社保局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做欠费处理。
社保社保缓缴政策: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4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4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4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自2024年9月起,在我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的“5+17”个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我省所有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4年5月,使缓缴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第二条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可在2024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办理。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申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先补齐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