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责任的人员或者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各种虚假证明文件;
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4、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例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行业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职权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5、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定提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