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落户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等人才,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留学归国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在任一城镇落户。
2、购房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琼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3、安居
为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分别按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
全职工作满5年赠予80%产权,满8年赠予100%产权。
补贴:为其他各类人才提供住房租赁补贴,其中3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每月1500元,连续补贴3年。
子女教育:领军以上层次人才子女户籍转入海南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
配偶就业:全职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口安排相应工作。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