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有:
1、登记更正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和起诉权,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房地产物权协议的,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确保未来物权的实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4、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