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起草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条款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