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具体是什么?
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具体如下:
其一、保障职能,即保障监事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二、协调职能,即协调监事会与各股东单位、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的相关事宜;
其三、调研职能,即根据监事会的工作需要,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
二、对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负责人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监事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也需要有人进行监督,另外,在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表,并且职工比例不能少于1/3,员工代表应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