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
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
所谓一般违约金是指除“迟延履行”违约金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一般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与实际损失无关,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二、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2.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3.债客观上债务属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使债务出于赤炎状态。其中如果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留置权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构成迟延履行。
三、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1.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
2.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
3.迟延履行金具有补偿性。
4.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金钱债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