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看守所出所的程序: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九条 在押人员需要的相关凭证: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