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离婚后继父母是否需要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继父(母)同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影响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同样,对于自己有事实抚养关系并且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继父(母),继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二、养父母要给养子女抚养费吗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从现行相关法律来看,关于养父母否应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具体分下三种情况:
1、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