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行为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但是都以污染和破坏环境为中介或前提。与一般方式的侵权行为相比,它具有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后果的复杂性及因果关系的隐蔽性等,因此,其规则原则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对于侵犯环境法这种行为,我们是非常厌恶的。环境法是用以包换环境的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侵权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是地球上的环境变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