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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一般有3份-5份,业主保存正本一份,监理拿副本一份,其他的都在招标代理那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
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保存多久?
法律法规说了一大堆,至于“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是否包括“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尚却没有明确的说法,
根据笔者对于法律法规文件的立法思想以及笔者长期对于法规的精神理解,这里的文件资料或者采购文件应当包含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但是,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实践中,需看各地的具体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没有规定,如果全部保留15年,那将需要一个巨无霸的仓库,所以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应有所不同。 根据以往经验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存坚持如下原则
· 以项目完结为限合理设置时限:对于未中标单位,一般是自开标之日起最长90日其效力即丧失,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合同执行期限较短的货物服务类的未中标单位,不存在质疑和投诉的前提下,保存期限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左右即可或者项目验收合格完毕后为限。对于工程类项目可以保存至工程项目验收完毕。
· 重点项目涉及政府后期跟踪审计的项目,保存至项目审计结束。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协议中约定了保存单位的,非约定保存单位可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可以依法处理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送达了档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保存。
·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可以从多份文件中只保留正本或者一份文件作为存档资料。
· 采用光盘或者u盘文件等电子方式的投标文件,建议当长期保存。
· 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依《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档,非中标单位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给出了保存15年的未中标标书的保管期限,但在具体实践操作的时候对于不方便保管或者什么注意事项的应该按照既往原则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