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出席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仍按时举行;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鉴定机构的联系电话。
(三)当事人应准备的材料,如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材料不齐时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补充提交的材料应在听证会前交法院质证和认证;提交陈述书,并告知陈述书的主要内容;
(四)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有回避要求的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五)每方参加听证会的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
一、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二、听证程序救济
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关于审判阶段的程序性争议一般是通过决定的形式口头做出,所有的决定一旦做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也不得在之后的庭审程序中再次提出,只有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同级机关进行复议。
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处理方式虽然有明确高效的优点,但使得当事人失去了再次申请救济的机会,不利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当然,如果庭前听证程序做出的裁决随时可以在庭审阶段被争议一方再次提出、且法官可以不受限制地对该裁决予以否决的话,那么庭前听证程序则失去了效力,控辩双方也会丧失参与这一程序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