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当两个人或更多共同实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虽然其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受到伤害,但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当两个人或更多共同实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虽然其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受到伤害,但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内容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一)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二)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延伸阅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从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后果。在法律上,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须有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2. 须有损害发生:共同危险行为的结果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后果。

3. 须有主观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须有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须有故意。

4. 须有共同故意: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共同故意的,即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须有共同的故意。

5. 须有实际损失:共同危险行为的结果是导致他人损害发生的实际损失。

6. 须有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并且须有共同故意,即共同危险行为人须有共同的故意,且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过错对共同危险行为不具有影响。
结语: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当两个人或更多共同实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虽然其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受到伤害,但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4)\t第十条\t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t第二十五条\t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08-30)\t第六十八条\t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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