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指车上的驾驶员和所有乘坐人员。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六条又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