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切实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企事业单位周围非法聚集、实施静坐、散发非法宣传资料、喊口号、打横幅、拦车辆、穿状衣、佩戴统一标识、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播放哀乐、焚烧冥币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等非信访场所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上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非法聚集或者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的,以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处罚。
五、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处罚。
七、任意占用、损毁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视频直播平台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拒不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投诉请求,而是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5人以下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应该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事项拒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处理,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或已经承诺息访,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或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不合理要求,到信访部门等信访接待场所连续登记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在信访活动中,侮辱、殴打、威胁他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殴打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