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已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时期,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自2024年5月15日起废止。
刑法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显然,刑法对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只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没有明确“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给司法解释留下空间。
高利转贷罪追诉标准提高为5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因此,在最高法没有对高利转贷罪等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另有规定时,应当参照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自2024年5月15日起,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将违法所得数额从原来规定的10万元提高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