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