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支票账户也叫银行货币,是指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允许以支票方式提款,故属交易货币(或称m1).也称支票存款账户.支票账户相当于我们的活期存款,储蓄账户相当于我们的定期账户,而我们的活期账户相当于M1里面的个人信用卡类存款.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支票帐户指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允许以支票方式提款,故属交易货币,也称支票存款.
存折户是我国银行和信用社凭存折办理存取款项所设立的一种存款帐户.新中国成立前,在银行和钱庄业务中相当流行,新中国成立后沿用.客户开立帐户时,由银行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存取款项时,要填写存、取款凭条.如留有印鉴,在取款时,要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核对无误后付款.此种帐户主要适用于活期储蓄存款、一部分个体经济户存款以及一部分规模较小,对外经济往来不多的单位存款.
支票和存折都是对公单位办理结算的必要凭证,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付款凭证,只有支票户才能使用,可以转账和取现,出票单位可直接填写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票办理结算(有效为10天)折户办理付款结算必须出示存折,也可转帐和取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支票可以在家签发,存折不能,每次付款都必须带上存折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