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既可以是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也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还可以是个人与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同时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二)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是侧重于以劳务行为的结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还是提供各项承揽业务,劳务合同都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结果支付劳务报酬;(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四)劳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另外,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没有对劳务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口头合同一般是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