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国内市场“剩余货物”的做法属偶然性倾销。偶然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什么是美国的反倾销
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另一个是美国商务部。 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 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有关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商务部也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低于公平价销售,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美国的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并以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由申诉人以申 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在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有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至14天收回问卷。 初裁首先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作出初裁之前,通常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商务部的初裁。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初裁作出后,其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初裁的结果。如前所述,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核查及终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作出最后裁决。通常的情况是,商务部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作出最终裁决。在作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各自的最终裁决。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过程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自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销反倾销税命令。 上诉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起诉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 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什么是反倾销国家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什么是生态倾销
生态倾销是指某国国内厂商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在国际上获得某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里的“过低的环境标准”是指低于最佳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环境标准,即没有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环境标准。生态倾销描述了此种状态:某国制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通过此办法竞争,该国政府实际上减少了国内厂商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从这种界定方式来看,只要某国使用较低的环境标准生产并在国外销售产品成了生态倾销,但是各国环境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如何确定“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什么标准为参照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因而这种界定生态倾销的方式有其不合理性。
什么是国际倾销
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格而言的,所谓正常价格一般是指有关产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或者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是在不同的市场上以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构成对美国的倾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规模生产,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更多地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击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建立垄断地位。不论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一旦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阻碍,就有可能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惩罚。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因此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从倾销的上述特征看,它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对倾销进行抵制和限制,从而产生了反倾销法。
什么是倾销价格
倾销价格是垄断组织或出口商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价格。而且也将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一种重要手段。垄断组织或出口商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向国外售商品的价格。采用倾销价格作为扩大商品出口的手段,其目的于破坏进口国家的同类商品生产,挫败国际市场上的争对手,从而独占进口国市场或国际市场。采取倾销格一般是暂时的。垄断组织或出口商在达到垄断市场目的后,往往用垄断高价攫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弥补去的损失。《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