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