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2、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4、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5、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2、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