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执行异议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裁定驳回。当事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2、中止或停止执行。申请执行的异议成立的,可以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
3、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4、进行再审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
2、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六十日。
总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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