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代收。无论是上述的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剖时家属到场、收押及死刑执行后通知家属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范围。应优先通知当事人的成年家属,若除未成年人外,当事人无其他家属,应通知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通知家属”的情形
原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
1、无法通知;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刑事诉讼法扩大了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家属”的范围。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关“家属”的规定达到9条,体现了立法对人权的保障。但什么是“家属”,法律没有给出界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有的侦查人员为规避通知义务,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规定,将家属狭义地理解为配偶;有的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近亲属”的规定,将家属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还有观点则认为应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将家属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的主要亲属。
上述对家属的理解均是列举式的,不能穷尽和反映现实情况。应当明确刑事诉讼法意义上家属的范围,将其定义为与当事人具有法律上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一方面,家属与当事人之间应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这里所讲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泛指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赡养和夫妻、兄弟姊妹之间狭义的扶养三种具体形态。若当事人与其他任何人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即使与某人在同一个家庭内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其为家属。
另一方面,家属应限定在家庭范围内。家属与亲属并非同一概念。亲属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强调的是“亲”。而家属则强调的是“家”,是与家庭成员之间因扶养而产生的共同生活关系。若脱离这种关系,则不宜认定为家属。如同胞兄弟姊妹结婚后,多数情况下与原家庭成员分开生活,自立门户。此时,同胞兄弟姊妹虽为近亲属,也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却并非家属。共同生活也不能机械理解为共同居住。例如,当事人与其配偶长期分居两地,一段时期内无共同居住经历,但只要二者同属一个家庭,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仍应认定为家属。
需要注意的是,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代收。无论是上述的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剖时家属到场、收押及死刑执行后通知家属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范围。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通知家属一般由办案机关进行通知。法规中规定,家属可能妨碍侦查、逮捕的不进行对其告知。但具体情况并未说明。由于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易界定。家属的范围也没有规定范围,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是直系亲属。公安人员逮捕时必须出示搜查证等证件,否则不是合法的搜捕行为,拘留时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