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制戒毒期间可以让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扩展资料:《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并对戒毒人员进行审查。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强制戒毒办法》“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