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财务人员出席债权人会议是具有强制性规定的,财务负责人必须除夕破产债权人会议,其他应当出席会议的人包括:债权人;职工和工会代表;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审计、评估机构;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