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1、根据镇政发〔2007〕117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市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持有一年以上市区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48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60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补贴320元;
2、市区年龄在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减半,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个人缴纳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
3、符合《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号)文件规定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缴纳;
4、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且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三、保险待遇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20万元。
2、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3、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其中:300元以内个人自付,300-10000元补偿70%,10000-30000元补偿80%,30000元以上补偿90%;如需到市区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应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后五日内补手续);转诊至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以上补偿比例下降20%后给予补偿。
四、就诊报销
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持医保卡直接结算报销,其中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直接现金支付。
五、办理地点
1、首次参保:需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填写参保花名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办理。
2、续保参保:持医保卡到原所在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直接缴费。
六、办理及享受时间
办理时间:201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
享受时间: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办理方式
各社区(村委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由各区合管办负责汇总参保花名册和参保费用,并集中上报到市社保征管中心。
新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到所在居委会(社区、村委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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