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属于国内法体系。
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所谓的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国家在经济协调过程中调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于企业组织涉及到影响整体社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需进行必要的规范。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定资格条件、设立的法律程序、主体资本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必须进行统一协调。国家要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干预。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形成我国企业运行统一的企业经营机制、企业激励机制、企业约束机制和企业监督机制的系统,推进企业的机制完善,真正做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市场规制关系。
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挥市场功能正面效应,尽量克服市场竞争的负面效应,国家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制。经济法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福利,实现市场功能。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杠杆作用,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中法律要调整一系列的关系,例如,要确定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权威地位,明确政府的调控权利和职责,确定其调控的手段及法律程序。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优化资源配置,并且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使经济管理法制达到较高水平。
经济法的独特的调整对象,使经济法得以从根本上与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