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儿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注:如子女均已经成年,则无此项诉讼请求)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并未进行深入了解,草率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姓名、性别、年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在争吵中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于XX年XX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X年X月X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但自贵院判决以来,被告不仅没有悔过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动辄酗酒,频繁打骂原告,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原告无法忍受被告打骂,自X年X月离家后至今再未敢回去,甚至连春节也不敢回家过年,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注:事实部分仅供参考,相关规定规定选取可能致使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表述)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