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怎么开庭
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开庭前,合议庭应召开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应注意的重点或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书记员将准备会议的内容记入笔录。
二、传唤.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在开庭审理前3天,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票或通知书应注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天向社会公布,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二)审判准备1。审查出庭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未出庭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
二、公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及工作人员名单。
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判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院调查法院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诉讼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证据。法庭调查通常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的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当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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