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据上可以盖财务章,可以盖公章,不能盖合同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作出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公章就是一种印记,是各个单位以及个人作为自己的独有的标志,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就如签名一样。在办事过程中我们常见的收据发票上一般是盖章来标识某个单位。
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银行结算等与钱有关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财务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发票上使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