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个人意愿提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村集体,撤销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进行重新分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土地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权。现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基本都是归农民。
原核准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撤销。如果土地权是乡镇政府批准的,那么该乡镇政府也能撤销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一定的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章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规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
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法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县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决定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缺少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章,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