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首先是要将生育权利还给家庭和妇女,放宽对生育的限制,解决“想生”但“不能生”的问题,从政策层面上消除对多生、早生等行为的歧视,优化制度设计,包容各种生育状态。这不仅是维护女性和家庭的生育权,更是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与此同时,还要建立生育包容性的制度环境。眼下,应尽快逐一清理不合时宜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增强公共政策对生育更广泛的包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