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新举办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原举办者提交《深圳市龙岗区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学校原董(理)事会作出的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议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
提交原件
提交以下材料之一:(1)有效房产证明;(2)经租赁办备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学校或拟变更后举办者,注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为学校,在有效期内)
提交原件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原举办者提交身份证,已婚的还必须提交结婚证(或已标注结婚信息的户口本)及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原举办者是法人的,提交法人决策机构的会议决议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龙岗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区教育局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