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形成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农民工求职心切,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时候要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头的形式和老板约定。一到纠纷发生,口说无凭,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因其孤身在他乡,信息相对闭塞,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没有什么机构指导他们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在第五十条中明文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劳动执法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完全负起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加之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普及建立相应的措施和机构来维护民工的权益(比如设立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当民工的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相应的机构远远与民工的现实需求相差甚远。另外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要求,要给予双方足够的举证期限及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间。这样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及时解决的原因。且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外地人,建设单位拖得起时间,农民工们吃住在城市,他们拖不起。
(三)资金不能及时回笼
拖欠农民工工资暴露出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房地产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开发商搞到地皮后,即用土地到银行做大笔的抵押贷款,一旦楼市萧条,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开发商资金链就出现问题,开发商即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一是工程材料款,二是银行利息,三是各种管理费,四是农民工工资,五是广告策划费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很难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四)层层转包未能禁止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二、应如何应对拖欠工资问题
(一)完善法律体系
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目前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与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外,还应当加强《建筑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此外还应当修改《劳动法》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已经颁发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政府的相应职责,这将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同时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实际状况)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比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拖欠,建设部已经制定并且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支付担保制度,现在既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也要求开发商提供支付担保,这就从源头上遏制发生拖欠。
(二)建立信用体系
通过建立一个信用体系的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元旦”和“春节”前,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切实抓出成效。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当地的建筑市场。另外,可以运用刑罚制裁拖欠农工工资的行为人,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政府依法行政
政府应当履行起相应的职能,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地区、拖欠严重的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其上新项目。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禁止了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清理出当地的建筑市场。地方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和投诉,对农民工进行有关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除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元旦、春节前后,地方各级政府可以组织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检查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局可以为民工建立“个人档案”,以借此规范农民工进城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定期对施工单位年检。建立“民工档案”的实际作用,应建立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和企业在内的互动约束机制。
(四)增强维权意识
建立民工维权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民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民工工作是的劳动合同签定及时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制度保障和工资预付基金制度。通过培训和指导,是民工的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防止民工因维护正当的权益而使用非法的手段而违法,如要不到工钱绑架包工头。同时防止农民工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再次发生自杀的惨剧。
(五)完善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政府帮助,使农民工建立组织自己的维权工会或加入当地的工会组织,政府应加强对工会的指导作用。政府一方、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工会代表工人一方,三方协调、定期开会,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目前,建筑等容易发生工资纠纷的行业已逐渐实行三方协调制度。三方协调制度把可能发生冲突与推诿的部门集中在一起,定期交换信息,可以把问题“大化小,小化无”。除了三方协调制度外,我国内地也可参照香港特区成立破产欠薪基金。企业主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基金供款,一旦发生破产,工人可以从基金中得到工资补偿。政府则为破产欠薪基金进行保底,确保基金正常运转。破产欠薪基金抬高企业经营成本,预先防止企业主以破产的名义拒付工人的工资。
(六)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期“及时受理、及时裁判、及时执行”。对该类案件可实行“三优先”原则:一是优先立案。设立民事诉讼指导、方便民工工资诉讼,从审批立案到办理完立案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除提交起诉状外,还可以用口头方式起诉;对确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的,诉讼费可以缓减免,使案件以最快速度进入审判程序。二是优先审理。成立民事速裁庭,凡是欠民工工资案,一律先由速裁庭审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营者愿意立即到庭应诉的民工欠资案,一律当天立案、当天审理。三是优先执行。对涉及民工工资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适时有财产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为执行打下物质基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一律先予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执行。及时为民工追回工资,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