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0日内。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登记备案后竣工前再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付清购房款的,预购人应征得预售人的书面同意;
2、已付清购房款的,应由预购人书面告知预售人。
3、未按前款规定转让的,转让合同对预售人无效。
【法律依据】: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登记备案后竣工前再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付清购房款的,预购人应征得预售人的书面同意;
2、已付清购房款的,应由预购人书面告知预售人。
3、未按前款规定转让的,转让合同对预售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