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家庭式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二、办理机构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三、申办材料(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 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