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手续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班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班车开车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