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