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忻州古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1、七一南路以东,光明街南一巷以西,光明街以南,草市巷以北范围内涉及征收;2、光明街南一巷以东,北城门楼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3、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西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4、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东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5、南北大街以东,云中南路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6、云中南路以东,东城墙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7、光明街(七一路至北同蒲铁路)两侧涉及征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