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方面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同时,以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2、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综合上面所说的,持有假币罪就是属于明知是假币还持有,这种行为是会导致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持有的金额较大,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判决时也会按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处罚,但如果在犯了罪之后主动自首,也是有减轻刑法的可能性。
一、用假币换人民币100元有可能会判刑么
用假币100元不会有刑事责任。使用假币必须达到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才可以立案追诉,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