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指的是误工期、护理器、营养期,三个期限的鉴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如果不做误工期的鉴定,只拿医院的证明也是可以的,但是一般鉴定机构的误工期会比医院认定的长,因为存在伤残导致持续误工的情况。第二,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的认定一方面是时间,还有一方面是确定护理期内的护理人数,这个也会影响护理费的主张。第三是营养期,这个一般医院的证明中只会明确加强营养,但一般不会明确时间。所以三期鉴定对于更好的维护权益还是有很大帮助的,法院一般会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且鉴定费可以主张由被告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