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年满二十周岁不能再更改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变更民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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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