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二、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的义务如下:
1.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三、居间合同代理人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代理人签字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并不是所有代理人的行为都是有效的,要根据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