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被代理人拒绝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其次,代理人虽然无权代理,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力代理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最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本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代理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