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职工退休59号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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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何时建立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从1996年1月1日建立的。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4、怎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关于贯彻
      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文规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1月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补缴。(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记息法计缴利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5、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减少、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该如何处理?依据《关于贯彻
      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文规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减少、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缴金额=Σ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6、个人帐户储存额能否挪作他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款,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7、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8、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转移:(1)转移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纳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1年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区
      社保
      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等资料,做好个人帐户的前后衔接工作。9、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能否继承及如何计算继承额?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具体为:(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10、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重帐退费手续?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手续:(1)退费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市内转移介绍信》或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转入清单,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2)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征缴中心(兴泰大厦六楼)签领应退的费款。11、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参保人员若发生出国定居、在职死亡或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返乡,所在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核减手续。单位为其办理核减手续后,退费申请人可提供下列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退还其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1)参保人员若出国定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2)参保人员若发生在职死亡,退费申请人需提供其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3)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返乡,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本人书面申请退费材料。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征缴中心(兴泰大厦六楼)签领应退的费款。12、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13、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当月全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4、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若无力缴费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15、参保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回乡务农,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退回吗? 农民工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工重新就业时,应按规定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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