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二、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