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申办单位或组织向行政中心社会事业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行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对批准设立的印刷经营机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不予批准的理由;
4.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行政中心社会事业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