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匕首,除中国人民警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武器、警械配备外,专业地质、勘探和狩猎人员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制造匕首等管制刀具的作坊、工厂,须经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销匕首等管制刀具的商店,须经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以备公安机关检查。使用匕首等管制刀具的单位,须建立完整的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及检查,确保刀具安全。持有刀具的个人,应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转借、赠送给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