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此期间尽管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问题是用人单位按照什么标准补发工资,是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正常工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当然,本人应得工资收入中应当扣除非工资项目,如以劳动者的实际出勤天数而计算得出的伙食补贴。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改为:“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与老办法“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新办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不仅应包括伙食补贴等,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当然,股权分红、员工小费等不属于工资范畴的应当剔除。如果前12个月劳动者请病假比较多,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也可能比较低。但是总的来说,企业违法成本或再提高。企业应尽量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补发工资如何扣税
补发工资怎么扣税: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不少公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新调入员工或者按分配来的干部,在入职手续等办理完成前一直未发工资。而现在需要补发一定时间的工资,则会遇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那么补发工资如何计税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如何做账
补发工人工资可以以公司的一种福利或者补助津贴做会计分录;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发放时间做具体的规定;二、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补发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
补发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补发工资等属于劳动争议。
补发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补发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